当自然人处于失联状态且时长达到两年时,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各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,请求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。也就是说,若债务人长期失联,下落不明已超两年,作为与其存在利益关联的债权人,便能够依据法定程序,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债务人是否属于失踪人员。一旦经确认债务人确实处于失踪状态,其名下财产将由财产代管人负责妥善管理,同时,财产代管人需从失踪人的财产中,支付所欠的税费、债务以及其他应支付的相关费用。这也就表明,债权人有权向失踪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。

不过,提起诉讼需满足一定条件,其中明确被告便是关键要素之一。在债务人失踪的情形下,财产代管人可作为被告,代表失踪人的财产参与诉讼活动。由此可见,债权人能够对失踪的债务人提起诉讼,通过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,并向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十条规定: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。
在债务人失踪的状况下,究竟该如何追回欠款呢?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。
若债务人失踪已超过两年,此时就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。宣告失踪后,债务人的财产将由其配偶、父母或者与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进行管理。同时,失踪人所欠的税费、债务及其他应付费用,也将由这些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予以支付 。
若债务人失踪时间不足两年,债权人则应采取措施延长诉讼时效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,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请求权,诉讼时效将暂时中止计算。待阻碍因素消除后,诉讼时效将继续计算 。《民法典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: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。
当遇到债务人失踪且没有保证人的情况时,想要追讨债务,可以采取以下法律策略:首先,要全面、细致地开展调查,获取债务人财产的详细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其名下的房产、车辆、银行账户、金融资产及其他投资项目等。为提高调查效果,还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,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相关资料。
其次,在掌握重要财产信息并做好充分准备后,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清偿债务。起诉前,需准备好借款协议、合同、转账记录等债权凭证。即便债务人未到庭参加诉讼,法院也可依法进行缺席判决。待法院判决生效后,债权人便可申请强制执行,通过拍卖债务人财产实现债权 。
此外,债权人还需密切留意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、转移财产的行为,若发现此类情况,应立即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行为。总之,面对债务人失踪且无保证人的复杂债务纠纷,债权人需充分运用法律手段,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,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宣告其失踪。债权人申请确认后,若债务人失踪,其财产由代管人管理并用于支付相关费用。债权人能向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、提起诉讼,而财产代管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,以此保障自身债权实现。
新都建治于春秋末期,为古蜀国三都之一。开明氏政权在新都军屯营建都邑,为区别于杜宇氏在郫县的旧都,遂名“新都”,距今约2800年历史。公元前376年,新都建县。2002年1月1日,新都县撤县设区,属成都市管辖。新都为古蜀国名城。古蜀国经历了蚕丛、柏灌、鱼凫之后,在蜀王杜宇时期开始“教民务农”,率蜀族人民由山区向平原转移。当时因岷江之水尚未治理,土质肥沃的广大平原遭洪灾之害。杜宇遂委派由荆楚迁来的部族首领鳖灵为相,命其治水。鳖灵决玉垒,开金堂峡,以除水害,民得安处,后鳖灵取代杜宇政权,建立开明王朝,号丛帝。开明王朝建立之后,江水得到进一步治理,蜀族人民生产活动的中心,遂由平原边区的丘陵转向平原纵深地带。由于生产发展,人口增加,地域扩大,长期处于山区边沿的杜宇氏城邑,已不适应发展变化的要求,须另建活动中心。约在公元前七世纪,蜀王开明氏在今新都军屯镇附近营建了开明王朝的都邑。为了有别于杜宇氏的旧都郫邑,新建都邑遂名为“新都”,为蜀王开明王朝的第一个城名。据《华阳国志》云:“开明王自梦郭移,乃徙治成都。”“蜀以成都、广都、新都为三都,号名城。”由此可见,开明的都城在徙治成都之前,已在新都建都。新都作为古蜀三大名都之一,距今已有二千七百多年的历史。